智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政府通过国家预算拨款直接出资兴建或修缮维护的基础设施项目仅限于通过经营收回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如部分公路、小型机场和部分港口、学校和医院等类型,单个项目规模较小。近年来每年投资在20至30亿美元之间。此类项目经过招标实施,企业在公共工程部网站注册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竞标。由于特许经营模式的成功运作,智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特许经营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格局。经过评估能够通过经营收回投资或有较好经济收益的项目一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施。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并经营,如大型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类型项目。
特许经营年限一般为30年。该种形式市场门槛较低,但执行过程中要求企业对劳务、承包、工程设计、法律法规等深入了解,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要与本地公司合作,但进入智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较快切入方式是与在智已有一定实力的公司(无论是本土公司或是外资公司)通过组成联合体等形式合作,当地企业一般负责土建,从而快速获取市场资源和吸收已有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智利市场对外完全开放,并且政府原则上不干涉,因此吸引了世界各国顶尖公司的投资,竞争激烈。当前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企业占领大部分智利基础设施项目,为引导基建市场健康发展,丰富竞标者多样性,避免围标等被动局面,智利政府鼓励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尝试智利基础设施项目。
为充分吸引外资参与国内建设项目,智政府通过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保障。有关概况如下:
一、法律框架
总体而言,除立法者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有必要加以相关规范的情况外,智对其境内一般经济活动并未受到过多限制。上述活动适用于私有行业的通行规定,其基本结构三要素为自主决策、良好的商业信誉、普施法律准则。
智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行为原则上适用于针对私人的普施法律或《民法》和《贸易法》中有关公民权利、贸易权利、劳工权利、赋税权利等部分的规定。
智《宪法》规定,国家有责任发展促进私有行业的自由主动权,尊重现有对该行业进行规范且已得到清晰表述的法规。《宪法》规定的国家辅助角色决定了法律结构,为保障各类经济活动打下了坚实的正式基础,对有关行政机构开展工作设立了权限,明确了保护各类商业的法规。《宪法》对立法和行政机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后两者只能依法监管经济活动,并且将公共机构的竞争和职权范围限制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内(《宪法》6-7章),对行政机构一切可能超出现有法律范畴外实施的监管行为加以明确限制。
智宪法体制不仅促进投资和经商行为,还在自由经济决策、平等经济待遇、非歧视、财产权、不干涉核心利益等方面为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了良好的经济活动保护法规。
智保护私营行业的法规具有高度重要性,即使在灾难和戒严等宪法限定范围外的特殊情况下,公共机构的权限仍受到限制,以此保障民众和商界权利(《宪法》39-45章、《组织法》18415条)。
二、经济活动监管的综合原则
(一)国有企业业务的辅助型和补充性
智《宪法》将从事非国有经济行为的私营行业(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经济工作的根本基础。根据《法定人数特殊法》,国有企业只能发展私人无法或不愿从事的业务。此外,作为企业活动的辅佐角色,国家需为正常商业活动的开展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
(二)完全尊重法律确定性和财产权
智法律体系对经济活动提供一系列保障,强调投资者所获财产不得被第三方或政府部门剥夺或没收(《宪法》19章24条、《第2186号征用法令》)。
为此,投资者可确信,在按照智法律通则和现行行业法规开展业务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会拒绝为其颁发许可。
(三)国内外投资者同等待遇
智法律通则规定,除非对国外资本进入有特定具体限制(在边境地区并购资产、参与广播行业等),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国内外投资者给予歧视待遇(《宪法》19章2条和22条、《民法》57章),由此构成对外国投资者的一项保障。
截至目前,除签署了多个自贸协定、世贸组织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外,智还颁布了第600号外资地位法令等一系列有关促进外资的规定。
(四)监管政府行政行为的机制
智法律体系在控制政府行政行为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如竞争者、第三方或政府机构滥用权力,可通过以下多种诉讼依据取得投资保护。
1、宪法保障:《宪法》20章、2007年最高法院决议
2、违宪行为的不适用性:《宪法》93章
3、经济保护:《宪法》19章21条、1932年最高法院决议
4、公法无效:《宪法》7章
5、针对非法市政的投诉:18695号法律140条
6、补充和分级制:18575号法律10章、19880号法律59章
7、失效:19880号法律53章
8、复核:19880号法律60章
9、针对产业法律非法性的投诉:如19300号法律64章有关环境的内容
(五)特别法院以及监督和处罚职能的分立
除上述为经济活动提供保护的诉讼依据外,智还设有以下多种可针对作为管理机构的普通法院受理的诉讼案提出质疑并介入的法庭,藉此保障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立性:
1、普通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普通一审法院
2、宪法法院:《宪法》92-94章、《宪法法院组织法》17997号法律
3、自由竞争保护法院:211号法令、19911号法律
4、公共承包法院:19886号法律
5、海关法院:2004年30号《海关法》、1999年298号财政法令、《海关组织法》
此外,智国家审计署不仅为审计机构,还可通过“合法执行”手续监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官方或应某方要求采取的行政行为采取“后控制”措施。该署在公告中表示,根据10336号法律,有关“意见书”对行政监管机构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三、针对具体产业经济行为的监管
仅当智立法者认为有必要时,经济行为才会受到监管,并且在任何情况下监管措施均须符合已公布的宪法保障内容。为此,有关“通则”已包含在智全部现行民事法和商业法中,与对金融、银行、自然资源、能源、农林开采、房地产、涉国家业务、交通、通信、基础设施等行业的特定经济行为存在必要性的“特殊法律”并无冲突。
四、基础设施行业法律和监管部门
(一)法律框架
基础设施行业法律主要涉及有关普通施工以及已向城市(际)高速公路、机场、医院、监狱、港口设施等开放的公共工程特许经营两大类项目的合同,具体条例如下:
1、《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法》:公共工程部1991年164号法令
2、《公共工程合同法》:公共工程部2004年75号法令
3、《道路综合法》:公共工程部1997年850号法令
4、《港口现代化法》:19542号法律
5、《卫生行业公司综合法》:公共工程部1998年328号法令、2004年1199号法令、1988年70号法令有关费率部分
(二)监管机构
以下行政机构负责对智基础设施行业依法实施监管:
1、公路局:负责管理道路事务
2、公共工程部特许经营司:负责管理公共工程特许经营事务
3、民航局:第16752号法律、国防部2001年第222号法令
4、民航委员会(第241号法令)和公共工程部机场处:负责管理机场事务)
5、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02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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