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的精铜产量达130万吨,列全球第4位,占世界产量的7.2%;白银产量达3500吨,居全球第3位;锌产量达129万吨,列全球第3位;锡产量达26100吨,列全球第3位;铅产量达25万吨,列全球第4位;钼产量达16900吨,列全球第4位:黄金产量达150吨,列全球第5位。矿业对秘鲁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3年秘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30%来自矿业。秘鲁政府规定,外商在秘鲁投资需要事先申请许可,只要通过传真或写信给秘鲁全国外商投资促进委员会( Proinversiones)即可。
1. 外商投资政策
1)一般投资政策
秘鲁不分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只分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没有双重鼓励政策。
2)矿业投资政策
2.1)矿业投资基本政策
- 秘鲁矿业投资政策积极稳健,相继制定了《外国投资促进法》和《私有投资增长基本法》等,鼓励和保障外国投资;承认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在权力、义务和保障方面的待遇相同;资本自由汇进、汇出;股息、技术转让费、酬金自由汇出,商业贷款没有限制;货币兑换自由;进出口自由,是拥有世界上对外资最开放制度的国家之一。
2.2)投资矿业的鼓励政策
- 法律稳定性的协议
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给寻找机会从事经济活动本地和国外投资者。此种协议与PROINVERSION(代表政府做出同意)共同实施。一份法律稳定协议可在授权的法律规定发布后12个月或12个月前签署。
- 一般采矿法保护下的稳定协议
该协议包括税务、汇兑及行政上的稳定性,需要与能源和矿山部协商签署。分为10年稳定协议和15年稳定协议。采矿特许权人开始或正在进行的采矿产量超过每天350吨低于5000吨或呈交投资项目相当于200万美元,这种情况可以签署一个10年稳定协议;采矿特许权人开始或正在进行的采矿产量不少于每天5000吨或呈交投资项目不少于2000万美元,或矿业项目投资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种情况可以签署一个15年稳定协议。
- 矿业投资其他规定
秘鲁颁布《促进外国投资法》授予外国投资者多项权利,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与秘鲁人的投资享有同样权利,政府没有权利对外国投资者以其国籍、所从事行业或经济活动的类型、地理位置等为借口,也不能在兑换率、价格、非关税措施、税收、在公司的组成、自然人或法人的条件等任何问题上设置限制。但是,根据秘鲁宪法规定,在距离国境线50千米的范围内,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得已任何方式获得和占有矿产、土地、森林、水源、石油及其它能源等资源,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项目,经国防部直至总统批准可视为例外。近年来对这一规定也有所放松。如2008年秘鲁能源和矿山部授予矿业巨头力拓公司在塔克纳省以南第十八区块的矿业开采权,该区块距离玻利维亚边界不到50千米。该事件说明其它边境地区的矿产远景区也可以能向外资开放的。
2. 矿业管理及政策
1) 能源和矿山部:
秘鲁对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实行大部门统一管理,政府管理机构是能源和矿山部(简称“能矿部”),由能矿部统一管理能源资源和其他矿产资源,统一授予能源资源和其他矿产资源的特许权,能矿部下设两个部门,分别是矿业委员会和能源总局。矿业委员会负责固体矿产资源的规划、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方面;能源总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地热等方面的生产、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等管理;矿业委员 会和能源局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2) 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
秘鲁地质矿业冶金研究院是秘鲁能矿部矿业委员会所属的一个重要单位,受能矿部的委托,负责除石油、天然气矿产之外的矿业权证的颁发。包括采矿特许权证、选矿特许权证,辅助工程和矿业运输特许权证三种许可证的颁发。负责规划、指导和执行与该国地质、采矿和冶金科研有关的一切活动,以及对国家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和地质资料的汇总管理工作,是国家公益性、战略性和基础性 地质调查的管理和执行单位,既是官方的地调机构,也是全国地质、采矿和冶金科研的中心。
3. 矿业许可证法律规定
秘鲁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包括地热资源归政府所有,若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活动必须得到政府颁发的矿业许可证,具体管理工作由能源和矿山部负责。矿业许可证包括4种:采矿许可证、矿产加工许可证,一般服务许可证和矿业运输许可证。
1)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授予持证人勘探和开采矿床不确定深度的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与地表权相分离),授权面积在陆地为100-1000公顷,在海域为100-10000公顷。持证人还拥有以下权利:(1)自由使用许可范围内的非耕地用于采矿;(2)有权向矿业主管部门要求自由使用许可边界外的非耕地用于采矿;(3)由于开采需要,有权要求在补偿基础上使用第三方土地建设附属设施;(4)如果不影响或干扰其他许可证持有人的采矿活动,有权要求授权在其他许可证持有人的地表用于采矿或建设附属设施;(5)如果证明由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采矿活动优先于某不动产目前的用途,则持证人有权要求在补偿基础上对其征用。持证人的义务是:(1)按规定支付年租地费。通常按每公顷2美元支付年租地费。日生产能力低于350吨的小矿山为每公顷1美元;(2)按规定时间进行开采并在许可土地范围内为矿业生产投入必要的资源;如果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已经取得了权益,8年后还没有投入生产或没有再投资以实现生产,则需要支付罚款(加倍征收年租地费)。
2)矿产加工许可证
持证人有权实施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物理化学的加工处理,提取或浓缩矿石的有价值部分,以及提纯、选冶金属材料或矿产。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步骤:选矿、冶炼和精炼。
3)一般服务许可证
该许可证赋予权利人提供采矿辅助性服务的权利,如通风和污水处理等,一般都与矿井或巷道的工作有关。
4)矿业运输许可证
持证人有权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采矿中心和港口、选矿厂或精炼厂之间修建相关设施并实施大宗的、持续的矿产品运输。秘鲁的矿业许可证的申请领的限制条件较少,秘鲁的任何公司或个人以及合法持有秘鲁居留证的外国人和在秘鲁正式注册的外国公司,都可以申请取得矿业许可证,其程序也比较简单。许可证持有人有权将许可证转让和抵押,其手续便捷。
4. 投资环境分析
1) 有利因素:
- 秘鲁矿业投资政策积极稳健,相继制定了《外国投资促进法》和《私有投资增长基本法》等,鼓励和保障外国投资。
- 资本自由汇进、汇出,股息、技术转让费、酬金自由汇出,商业贷款没有限制。
- 秘鲁还颁布了矿业投资的鼓励政策。
2) 不利因素:
- 汇率:秘鲁实行外汇自由汇兑,汇率波动对矿产品进出口影响较大。
- 秘鲁现行体制的影响:秘鲁现在实行“社会许可证”体制。社区不同意,事情无法办理,在秘鲁北部地区这种状况尤其突出。在秘鲁从事矿业活动,最大的挑战就是要建立与社区的良好关系。
- 罢工问题:秘鲁工会力量强大,罢工问题一直是一些矿山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谨慎处理劳资关系,迄今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各种有理或无理的罢工成了秘鲁社会的常态,政府当局对此 愈发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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