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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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智利是一个矿业国,素以“铜之王国”著称于世。智利的矿业开发始于1881年,1915年炼出了第一块铜锭。矿业对智利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悠久的开采史,又创造了其独特的矿业文化。目前,矿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今后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智利矿业的重要性及其业已取得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质量高,储量大,矿床所处位置好;
2)法律框架为矿业活动营造了可靠、稳定和安全的氛围;
3)吸引外资的机会;
4)经营管理能力强,生产和服务部门人员素质高;
5)良好的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便捷的海、陆运输线。


1. 主要矿公司介绍


在智利,矿业部门由以“智利铜业公司”(CODELCO)为首的多个生产企业单位组成。CODELCO为智利全资国有企业,是世界上主要铜生产公司。迄今为止,该公司共拥有CHUQUICAMATA(丘基卡马塔)、RADOMIRO TOMIC(拉多米洛.托米克)、EL SALVADOR(厄尔萨尔瓦多)、EL TENIENTE(厄尔特尼恩特)和ANDINA(安迪纳)等五个铜矿,另外在EL ABRA(厄尔阿夫拉)矿拥有49%的股份。“国家矿业公司”(LA EMPRESA NACIONAL DE MINERÍA,ENAMI)为另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主要从事铜冶炼。由于自身没有铜矿,其原料都来自中小生产企业,同时以支持和促进小企业来进行贸易活动。除以上两家企业外,其他均为私营生产企业,大部分附属于国际大矿业公司。根据1974年第600号法令,私营企业得到智利政府的保护。


2. 矿产开发手续


所有人员都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履行手续或已建立好的矿产区开发特许权,也可申请购买矿区的部分开发特许权。此种特许权是一种真实的、不动的权益,与占有地面财富不同,它可以转让、转移、抵押。和其它不动产一样,也受民法的制约。矿产开发特许权是建立在无可争议的法院裁决和无其它当局或个人干预的基础上的,只要每年交纳营业执照费,就可以得到保护。矿产开发特许权分矿产勘探和矿产开发两种。特许权手续要当着愿意进行矿产勘探和或开发的地区的民事法庭办理。

1)办理勘探特许权手续

首先提出申请,随后一次性交纳一笔税款。法院将命令申请人持申请副本到“矿产所有者发现登记局”注册,并将申请副本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公开发表。申请者在交纳勘探执照费后,应该请求裁决勘探特许权的法院对其特许权予以保护。法官根据“国家地质和矿藏服务署”的批准报告裁决勘探特许权。裁决书应摘录发表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并到“矿产所有者发现登记局”进行注册。

2)办理开发特许权手续

首先提出申请。申请者应当在申请期内一次性交纳一笔税款。法院将命令申请人将申请副本到“矿产所有者发现登记局”注册,并将申请副本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公开发表。申请者应当请求法院对属区进行测量,并将请求书在“矿业官方日报上公开发表。其后可能出现第三者反对开发的现象。如没有发生抗议的现象或给予第三者发表意见的期限已过,就可以请矿业民事工程师或申请方指定的专家进行测量工作。“国家矿业和地质服务局”将从技术角度宣布测量结果。一旦得到该局确认有关测量结果的通知书,法院将予以裁决。裁决书应摘录刊登在“矿业官方日报”上,还应将裁决书和测量证明文件到“矿产所有者财产登记局”进行注册。


3. 智利矿业管理法律


智利的矿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完善。《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两部法律构成了其矿业管理的法律框架。除此以外,在智利投资矿业同样会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还包括《外国投资法》、《外汇管制规则》、《环境法》以及2010年10月13日在智利国会刚刚通过的新矿业税法草案(智利总统正式颁布后,该草案即将成为正式法律)。该税法旨在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标志着智利进入了矿业税较高的国家行列。同时,智利正在考虑修改《矿业法典》,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解决矿业纠纷等问题。

智利的矿业特许权分为探矿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特许权手续由具有矿产勘探或开发管理职能的当地的民事法庭办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矿业特许权。与中国矿业权管理体系不同的是,智利矿业特许权由法院根据《矿业法典》所规定的一套特殊程序,通过司法决议,即特许权授予决议,授予权利人。该程序由申请者通过向矿区所在地的普通民事法院提交书面正式请求而启动。若申请探矿特许权,申请者应提交书面的“申请”(pedimento);若申请采矿特许权,则应提交书面的“声明”(manifestación)。一旦申请者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或“声明”,法院将颁布公示及登记令,命令该项申请或声明,自法院命令发布之日后的30日内在矿区所在地的矿产登记处(Conservador de Minas)登记到发现登记簿(Registro de Descubrimientos)进行注册登记,并同期在当地的矿业官方通报(Boletín Oficial de Minería)进行通报公示(由申请者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声明”提交之日,即申请者就该矿业特许权优先权确立之日。申请探矿特许权公示及登记完成后,申请者应在公示及登记令颁布后90日内申请法院通过司法决议授予其勘探特许权。而法院将根据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局的技术报告以及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其探矿特许权。

申请采矿特许权程序公示及登记完成后,申请者必须对该申请区块请求法院进行官方测量,并提交区块位置的精确定位等资料。若申请者的要求符合基本条件,法院将命令将官方测量请求的有关信息在矿业官方通报予以公示。公示发布后30日内,任何人均有权基于现存的优先权或其他矿业特许权对申请方的测量结果提出异议(oposición),该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处理。若异议成立,异议所主张的侵犯了既有权利部分的矿区将被从申请的区域中剔除。测量以及其他法律要件均齐备后,法院才能最终通过司法决议授予采矿特许权。探矿特许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5000公顷,初始期限为2年,到期前可以续延一次,但面积须缩减一半。在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权利人享有在矿区范围内排他的勘查权利,以及申请采矿特许权的优先权。当然,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内,权利人必须缴纳相应的矿业税。探矿特许权项下的矿业费为每年0.1UTM/公顷。与探矿特许权不同,只要矿权人按时足额缴纳矿业税,采矿特许权并没有期限的限制。采矿特许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1000公顷,同一主体可以申请多个采矿特许权。一般采矿特许权项下的矿业税为每年0.05UTM/公顷。探矿特许权人在其探矿特许权有效期及其范围内拥有取得采矿特许权的优先权。权利人在探矿特许权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可以申请将其特许权区域面积全部或部分转为开发权。目前,智利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已有90%的矿业权被授予、出让出去,现在要取得矿业权,主要通过转让方式从已取得矿业权的权利人手中受让取得。矿业特许权享有者有权自由地将该矿业特许权进行转让。矿业特许权及该特许权上的限制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地役权、承诺、质押)均要以在公证人(Notary Public)面前订立公证书(escritura pública)的方式进行,并应到相应的矿业登记处的产权登记表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转让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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