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各类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理由和应遵守的程序。本文简单介绍秘鲁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规定,为投资秘鲁的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1. 秘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 解散
公司的解散可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中发生: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完成公司经营目的、未在延长的期限内实现经营目的或明显无法实现目的。
- 股东大会持续性无活动。
- 公司遭受损失,导致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增减实收资本金至足够额度的情况除外。
- 在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情况中,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达成协议。
- 在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缺乏股东多数性。
- 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裁决。
- 股东大会决议。
- 任何在章程或已在公司登记的合伙人协议中规定的事由。
如股份制公司因以上某条原因而解散,董事会或股东之一应在最长30天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以通过解散的决议,或通过相应的措施来克服该解散原因。需强调的是,尽管股份制公司由股东和管理机构领导,但秘鲁政府可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需要的原因,可下令强制公司继续运营。从通过解散协议之时起,终止董事、管理人员、经理和其他代表的代表权和责任。然而,上述人员必须向清算人提供信息和帮助,以便于进行公司的清算工作。
2) 清算
公司从解散的决议通过时起进入清算程序,公司将保留法人资格,直至清算工作结束并在法人注册处登记公司的消亡为止。
清算工作可由一名或多名清算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完成截止清算之日财务报表的编制、正确完成公司的会计工作、支付主要债务、要求还贷、收集债权人和第三方的贷款信息、完成清算期间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在满足对债权人的义务之前,股东之间不得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人应该保持向股东提供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及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代表至少10%以上资本的股东有权要求清算人定期通告清算工作的进度。
依据《普通公司法》,剩余资产分配完毕后,清算人应向法人注册处申请公司的清算。如有公司债权人的债务仍未满足,债权人可在清算后向股东索求债务,索求的最高额度不超过清算的资产分配额。
2. 无力偿债、破产和重组
秘鲁法律规定,在秘鲁居住并发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其破产和重组程序必须遵守《普通破产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和竞争保护署作为与此相关的政府机构具备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银行、保险公司和政府机构(部委、税收当局、地方政府(区政府)和类似单位不受该法约束)。
如负债人亏损超过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或逾期债务超过其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可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当债权超过50个公税单位,且逾期超过30天,债权人也可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启动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提供有序的平台,由后者决定是否进行债务重组或对债务人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如债务得到知识产权和竞争保护署承认,则持有债务人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在通常使用的常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根据以下两种备选方案,对债务人的资产作出决定:
- 债务重组计划,由债务人更改其管理,继续公司业务,并制定还款时间表。
- 债务人根据破产程序解散和清算。
与其它国家的破产法框架不同,无需通过法院或知识产权和竞争保护署的干预来断定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是否健全、合理或可行。因此,秘鲁破产制度的核心是高度的“私营化”。债权人会议的协议和决定,可由债务人提出质疑或由占得到有知识产权和竞争保护署委员会承认的信贷的10%以上的债权人联合质疑,质疑内容可以是违背破产法规则、违背形式手续或滥用权利。
同时,优先支付债务或欺诈性转移资产的行为,除可受到刑事制裁外,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也可通过司法动作,受到无效民事诉讼: (i)上述行为在倒闭程序启动1年前进行; (ii)该行为对负债人的资产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清算中,支付债务的优先顺序如下:
第一:拖欠员工薪酬和劳务福利及私人养老系统未付款项。
第二:抵押担保、动产担保的信贷,经济抵押、海关担保或对债务人资产的预防措施,但此类担保或扣留必须已依法登记,且预防措施已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执行。
第三:税收债务,包括赋税、期税、纳税、捐税,利息和罚款。
第四:其它上述顺序未包括的无担保债务。如果解散和清算程序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后,仍有欠债未还时,可应清算人的申请,由相关法官宣布负债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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