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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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法律允许通过法院或仲裁法庭解决纠纷。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适用的法律保障。享有正当诉讼和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被视为宪法权利。本文简单介绍秘鲁司法体系及仲裁条款适用,为出海企业秘鲁投资提供法律指引。


1) 司法系统


秘鲁的司法体系,由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领导,层级分明,全国分为33审判区。最高级为最高法院,位于首都利马,包括民法、刑法、宪法和劳动法4个专门法庭。审判庭由5个大法官组成,目前有7个审判庭,其中4个是为了处理现存大量案件而临时设立的。第二级为高级法院,分布于各个审判区(基本与行政区划的大区一致),处理与民法、刑法、宪法、劳动法、商法、婚姻家庭法及行政法有关的争议,并以此划分各个专门的审判庭。审判庭由3个法官组成。第三级为专门法官,位于各个省下的主要城市,由一个法官组成,处理与民法、刑法、宪法、劳动法、商法、婚姻家庭法及行政法有关的争议。第四级为专业和平法官(Juzgadosde Paz Letrados),该法官一般为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律师,分布于各个主要的城市,独任审理其管辖区(distrito)内标的较小的各类案件。第五级为和平法院,一般位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较少的城市,法官一般没有律师头衔,独任审理经济价值非常小的各类案件。

秘鲁司法系统由各法律领域不同的专门法院构成,并根据领土管辖区域、纠纷金额等因素界定其权限。民事法庭负责民事、商事和宪法纠纷,刑事法庭负责《刑法》或其它适用法律认定的犯罪行为。

与民事和商事相关的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规范。需要强调的是,该法正在逐步被新的《刑事诉讼法》所替代。目前,新法律在秘鲁的部分省份已经生效,拟在2013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同样,宪法诉讼在《宪法诉讼法》中得到规范。

司法权由全国境内31个司法辖区组成。一审法院配有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在各司法辖区内,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机构受理上诉。在有些特别的宪法、刑事和民事诉讼中,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机构,而由最高法院受理其上诉。同时,最高法院是司法的最高等级,通常负责审查涉及到法权问题的案件。

在保护宪法权利的案件中,如:生命、健康、无歧视、就业、正当诉讼、所有权、集会、通讯保密、私人文件、银行保密等等,宪法法庭作为终审机构负责审查宪法诉讼。宪法法庭是自治机构,构成司法权的一部分。


2)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秘鲁法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具有与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为此应事先在司法程序中认证(领事认证)。

在秘鲁执行国外判决,应满足以下要求: (i)待执行的判决,其尚待裁决的问题属于秘鲁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内; (ii)宣布判决的法院,应具备在当地法规和国际法规下的管辖权力; (iii)受审者已经当地法庭根据所在地适用法规进行审理,已有合理机会出庭,其正当诉讼权也得到尊重; (iv)外国法院宣布的判决,在其管辖权内具备既判力; (v)秘鲁共和国境内,不存在相同诉讼各方参与的同一纠纷的、且启动时间早于外国法庭方面的司法诉讼; (vi)外国判决不能与秘鲁已有的判决相互抵触,除非外国的判决早于秘鲁的判决; (vii)判决不能有悖于秘鲁的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 (viii)秘鲁与外国法庭所在国之间应存在相关协约,且协约的条款适用。如秘鲁与该国没有协约,则适用互惠的准则(规则可推定),在此情形中可承认该国法庭的判决,因此可由秘鲁法庭执行判决,除非根据该国的法规,秘鲁宣布的判决在该国不被承认,或秘鲁方面的相关判决需要该国法庭重新评估。目前,秘鲁与美国之间仍没有执行外国判决可能性的协约。


3) 仲裁


秘鲁宪法将仲裁规定为司法救济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并设立了专门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等。任何源于民事或商事的纠纷,经双方协议同意,可通过仲裁解决。在仲裁中,双方未预见的问题将依照仲裁规则加以约束,仲裁规则包含相关规定,对本国仲裁和在秘鲁进行的国际仲裁加以规范。仲裁裁决具有与法庭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官无权分析裁决的内容而必须强制执行。当然,根据仲裁法,在不需要强制执行时,仲裁员亦可执行其裁决,否则,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合同双方规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不顾该规定而同意发起诉讼程序,该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终结。如果存在未决仲裁程序,只有仲裁员可以决定其管辖权。仲裁规定了一些不可仲裁事项,如税收、家庭争议、和与宪法有关的争议等。

外国的仲裁裁决,可在秘鲁被承认和执行,应遵守以下规则:

- 《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通过生效。 - 《国际商业仲裁美洲公约》,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马通过生效。


4)秘鲁《民法》对合同的规定


合同受《民法》的规范,该法制定了合同适用的通则以及经济类司法关系的具体数字。根据上述通则,合同双方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但内容不得有悖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合同的缔结应遵守既定的形式程序(如有)。

《民法》中明确规定,双方制定的合同内容可视为法律,并可在合同双方之间执行,除非强制性法规另有规定。合同内容中应包括双方需履行的义务,如给予的义务、做或不做的义务等。经双方协议同意,或义务已被正确履行时,合同可得终止。

《民法》对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产生的责任、终止合同均有通用规定,此类规定附加应用于合同双方制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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