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司法系统分为 3 个层级:
第一层级包括: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和选举资格法院;
第二层级包括17个上诉法院;
第三层级包括众多的初审法院和地方治安法院。
智利法院及主要职能
1)第一层级:最高法院,宪法法院,选举资格法院
主要职能:最高法院是终审机关,管理司法系统,拥有对第二、三层级法院法官行政和监督管理权, 并决定某条法令或国际条约不适用或违宪。监督不在司法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特别法庭,包括自由竞争法院、公共采购法院、环境法庭、工业产权法院、会计法庭和帐目审计二审法院、税务法院、海关法院以及环境法院。有21名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宪法法院有10名成员,决定某条法令或国际条约不适用或违宪。 选举资格法院有5名成员,负责管辖全国大选。
2)第二层级:上诉法院
主要职能:听取和评判管辖范围内一审法官的决定;听取并决定对监禁决定和程序的上诉。智利共 有 17 个上诉法院,分别管辖 17个司法区域。
3)第三层级:初审法院,地方治安法院
主要职能: 初审法院:在各自领域内行使管辖权。包括60个家庭法院、91个担保法院、101个民事法院、26个劳动法院、4个劳保社保征收法院、45个口头诉讼法院、104个多领域法院和 14个双法官法院。地方治安法院:地方治安法院是区域性司法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行使地方管辖权。圣地亚哥地区主 要城市和主要经济特区都设有地方治安法院。
4)其他:特别法庭
主要职能:特别法庭是专门处理某类专项事务的司法机构。初级法院中的家庭法院、劳动法院、劳保社保征收法院、和平时期军事法院为司法系统 管辖范围内的特别法庭。宪法法院、选举资格法院、地区及参议院选举法院、会计法庭和帐目审计二审法院、公共采购法院、自由竞争法院、工业产权法院、税务法院、海关法院以及环境法庭属于不 在司法系统管辖范围内的特别法庭。
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
智利现行法律制度源自西班牙法律,受法国 和奥地利法律制度的影响,以1857年法律为基础,加之最高法院对立法行为做出的修订而形成。智利 尚未接受强制性国际法院管辖权。2005年6月,智利根据美国法律制度更新了刑法系统。
宪法是智利的最高法典,其他法典还包括航空法典、商业法典、民法典、国际私法法典、法院法典、军法典、刑法典、采矿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医疗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一般税法典、劳工法典和水法典。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拥有相应的解释法律的权力;政府部门在法律基础上出台条文。
1)检察院
智利国家检察院于1997年成立,独立负责司法调查和起诉工作。智利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案例仍经常作为参考出现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中。
2)司法权利
外国人和智利公民享有同等司法权利。外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注明遵循哪一方国家的法律。未注明且在智利签订的合同,默认在被告一方智利法定地址的地区法院使用智利法律解决争端。一般情况下,争议在通过智利法庭解决后进入国际法庭或独立机构。
3)适用的国际法则
在智利的外国投资者享有智利法律和国际法提供的安全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受一系列国际条约的保护,这些国际条约在智利具有强制性,为投资者以下权利提供保障 :公平和平等待遇的权利;享受与智利国内投资者相同待遇的权利;在征收和间接征收措施的情况下获得补偿的权利;自由转移资本及其产生的收入的权利;在与国家发生争端 时向国际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1965年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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