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甚至导致双重征税,同时还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布局和商业运作。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企业供应链架构的创新,使得跨国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种类和数量都有显著的增长,除了常见的有形货物买卖和无形资产使用,商业流程外包、信息技术外包、集团采购服务、特许经营、对冲交易等关联交易模式都在跨国集团内部蓬勃发展。拉丁美洲国家采用的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相关规定基本与OECD国家现行的BEPS条例中的规定保持一致。本文简单介绍拉丁美洲国家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定,供出海拉美企业参考。
1. 阿根廷转让定价
阿根廷政府在2013年5月30日的《正式公报》中发布了一项法令(589/2013),授权阿根廷税务局(AFIP)列出一个新的合作名单,包括国家,司法管辖区,领土和税收制度被认定为“财政透明合作”,未列入表中的被视为非合作国家,并自此作为转让定价和其他税收处理的“避税天堂”。2017年,AFIP在总则第4130-E中规定,同期资料报告提交要求和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EPS)中的要求保持一致。
阿根廷的转让定价法规受《所得税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与国外关联方和/或非合作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方进行的交易。根据阿根廷转让定价要求,纳税人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742号表格;2)969号表格;3)743号表格;4)4501号表格;5)741号表格。
2. 巴西转让定价
巴西转让定价制度由于其简单性和不遵循OECD准则而在南美地区独树一帜。尽管如此,巴西还是在2016年推出了新的规定-即国别报告将提交给巴西联邦税务局(Receita Federal do Brasil,RFB)。作为RFB的转让定价准则与OECD的转让定价准则融合的一部分,OECD在2020年发布了一份报告,阐述了巴西体系与该准则保持一致的缺点和优势。
3. 智利转让定价
除个别例外,智利转让定价法规一般均遵循 OECD准则,并受《所得税法》(LSIR)第41-E条的约束,该条规定,与外国关联方和/或与避税天堂居民合作的业务均应接受转让定价。纳税人必须对转让价格做出详实的声明,并递交给税务局(SII)。
2020年8月,智利税务局合并了转让价格文件的前两个类别,即当地文件和主文件。这项新要求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在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1951和1950表格。
4. 哥伦比亚转让定价
在哥伦比亚,转让定价义务方是与外国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的一方,但是,其中还包括在自由贸易区和避税天堂所在国家/地区的一方。转让价格的详细声明必须提交给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DIAN)。自2016年进行改革以来,当地文件,主文件以及国别报告必须通过表格120提交给DIAN。
5. 墨西哥转让定价
墨西哥规定,对转让定价稽查采用秘密对比措施,尽量减少可以预见的不公平。根据这些规定,纳税人可以指定两名代表,审查秘密使用的非关联实体的可比财务资料,以评估其可比性。墨西哥的转让定价制度目前受《所得税法》的监管。该法律通过建立与外国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声明来规范正式义务,该声明必须通过多重信息声明(DIM)的附件9与税务管理服务局(SAT)前一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
墨西哥还采用了法令13要求的三个层级的文件,其中某些纳税人必须在进行交易的第二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年度之前提交本地文件,主文件和国别报告。
6. 厄瓜多尔转让定价
在厄瓜多尔,《内部税收制度组织法》(LORTI)及其法规中引入了转让定价规则,该规则将“与关联方的经营附件” 和全面定价报告呈报给内部税收服务处(SRI)作为正式义务进行了规定。 两者的提交截止日期是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后的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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